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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划定煤矿安全生产“红线” 细化了具体处罚标准

发布日期:2014-12-22 | 来源:云南日报 记者 朱丹 通讯员 李朝贵 


近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并细化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为了大力推进省政府确定的煤炭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决策的落实,促使全省煤炭行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在深入研究全省近10年来115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规律及典型特征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起草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全省各类煤矿企业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同时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敢于执法,严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底线”,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暂行规定》针对云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划定了禁止煤矿企业触碰的15条“红线”(即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不严格;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煤矿供电系统不可靠或者电气设备管理不严格;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15条),并细化了15条“红线”的100项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便于煤矿企业遵照执行。《暂行规定》还细化了对煤矿企业触碰“红线”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底线”标准,为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划定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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