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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之交通篇

发布日期:2018-08-17 | 来源:西部网 
核心提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陕西新闻联播》记者 翟羽佳)《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同时,《条例》要求,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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