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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规:年底前停止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建设

发布日期:2017-09-30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小刚 
核心提示:采矿、采砂、开垦、旅游开发等,在自然保护区内像此类的项目建设年底前都要停止。


采矿、采砂、开垦、旅游开发等,在自然保护区内像此类的项目建设年底前都要停止。


记者从日前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获悉,针对我省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全省将展开持续整治,12月底前,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开展生态恢复和治理。至2020年前,全部关闭、拆除自然保护区内石油井场等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


《方案》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针对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采矿(采油)、采砂、开垦等问题,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市、县政府以及省级保护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省环保督察要求和“谁审批谁取缔、谁建设谁退出、谁违法追责谁”的原则,摸清底子,找准症结,建立问题清单。


《方案》强调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不得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制止,造成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恢复原状。


按照行动方案,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砂、采石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光伏)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取缔,并实施生态恢复。对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等历史遗留问题,要限期退出。对开发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要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记者 张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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