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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景区内商品需明码标价 杜绝捆绑销售

发布日期:2016-04-22 | 来源:内蒙古晨报  记者杜柏业 
核心提示:“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观光车票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内容,杜绝发生捆绑销售等行为。”昨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对全区旅游市场各相关经营服务单位、个体业主发出警示告诫。
 

       “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观光车票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内容,杜绝发生捆绑销售等行为。”昨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对全区旅游市场各相关经营服务单位、个体业主发出警示告诫。


       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分别于4月21日和4月28日在乌海市和通辽市召开旅游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会。


       除以上内容外,警示告诫还要求完善景区内娱乐、餐饮、住宿网点的商品及有偿服务明码标价工作。严禁在标注价格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包含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严禁使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来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景区内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并明码标价,景区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车辆看管收费标准。餐饮行业不得收取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不得以开瓶费、服务费、餐具消毒费等名目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


       经营者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两套菜谱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活动;不得规定最低消费金额,不得设定霸王条款;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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