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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引燃汽车 事发两年汽车车主索赔难

发布日期:2019-07-02 | 来源:华商报 记者 佘欣  
核心提示:停在路边的电动车凌晨突然起火,引燃道沿下车位中停放的机动车。事故发生两年了,机动车车主不知该找谁赔偿。6月30日华商报A04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华商报讯(记者 佘欣)停在路边的电动车凌晨突然起火,引燃道沿下车位中停放的机动车。事故发生两年了,机动车车主不知该找谁赔偿。6月30日华商报A04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7月1日,华商报记者从消防部门获悉,6月30日,西安消防支队碑林大队关于2017年3月车辆着火未出具书面结论投诉的情况,向陕西消防总队进行说明。


    据介绍,今年5月24日,消防碑林大队收到支队转发的市民毛先生投诉2017年3月车辆着火未出具书面结论的问题函,消防碑林大队立即安排大队监督人员进行核查。


    经查明,2017年3月23日,该起火灾发生后,消防碑林大队立即派大队工程师联系属地长安路派出所共同前往火灾现场进行调查。经消防碑林大队工程师和派出所民警现场查看并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导致投诉人车辆被烧毁的电动车着火,有人为纵火嫌疑。


    7月1日,在消防部门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华商报记者看到,毛先生的白色SUV停在路边,紧挨的人行道上停放有一排电动车。2017年3月23日凌晨3时29分15秒,一名男子骑电动摩托从东边进入画面;凌晨3时39分40秒,该男子到达白色SUV前,在车前稍短停留后向东开出20米后;凌晨3时40分38秒徒步返回,右手提了一个桶;凌晨3时46分50秒,电动车冒出大量明火,20秒后男子骑电动车离开,视频中火势变大。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明确了放火案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火灾原因认定规则》中要求,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应完成两项工作,一是消防部门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査的火灾;二是要获取公安机关刑事侦査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条例明确了在消防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应获取公安机关刑事侦査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否则消防机构不能作出放火的原因认定。因此,按照规定,消防碑林大队工程师将该起案件当场移交属地长安路派出所。


    据了解,在收到问题函后,消防碑林大队将以上情况向毛先生出具情况说明回复,并当面将情况解释清楚,毛先生对该回复表示无异议。


    对于消防部门表示事发后赶到现场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移交案件的情况,7月1日晚,华商报记者表明身份联系长安路派出所张姓所长,询问毛先生车辆失火案件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调查?该所长说:“现场情况我不了解,而且我也不知道你是谁,回头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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