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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6名警务人员被牵涉

发布日期:2018-10-22 | 来源:华商报 作者:郭魂强 
核心提示:2017年11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周至县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陕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理第一案,华商报曾独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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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周至县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陕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理第一案,华商报曾独家披露。该案惊动了公安部,中、省、市三级挂牌督办,也是近年来西安市侦办的组织发展时间最长、涉案最多、危害最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7名成员全部获刑。


周至县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除周至县委原副书记刘武周受到法律严惩,周至县公安局副局长等26名警务人员也被追责。


群众报警派出所大多未查处


有的刑事案件立为治安案件


自2004年以来,朱群羊笼络多名不法人员,以开设赌场起家,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西安市周至县、长安区、户县(现为鄠邑区),宝鸡市、咸阳市、杨凌示范区等地实施绑架、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活动,引起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


十余年间,朱群羊直接作案或指挥作案40多起,打伤群众40余人,其中重伤2人,轻伤17人;通过招赌设局、威逼利诱、巧取豪夺,致使大量群众债台高筑;多人被迫流离失所,家庭破碎,两人被迫自杀身亡。


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近年来西安市侦办的组织发展时间最长、涉案最多、危害最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其“保护伞”直指周至县委原副书记刘武周,他分管政法工作,曾任该县副县长。


直到2013年4月18日,时任周至县楼观镇团标村副主任的朱群羊,带多人持砍刀致4人轻伤、2人重伤的严重故意伤害案发生。这次当地警方出警,却未对已查获并承认作案的嫌疑人,以及朱群羊等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该黑恶势力惊动了公安部,中、省、市三级挂牌督办,限期侦破。


2014年5月19日,陕西省公安厅“打黑办”曾通报西安市公安局纪委,该案中暴露出民警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受害群众报警后,所辖派出所接警后大多未查处,有些将刑事案件立为治安案件后不了了之,有些案卷不知去向,应严肃查处。


该通报明确指出:正是由于这些所队的领导和民警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朱群羊涉黑犯罪横行无忌,应由西安市公安局纪委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包庇、纵容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工作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根据调查,西安市公安局纪委核查意见如下:除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周至县公安局户政大队辅警张天祥移交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外,对14名违纪民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周至县纪委、县公安局处理,其中县公安局副局长1人,科所队长10人,民警3人。责令周至县公安局纪委对7名轻微违纪的人员予以警示训诫。还有被批评检查4人。


周至县纪委已经对管理权限范围的7人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华商报记者已进行了披露。属于周至县公安局党委调查处理的7人都受到了什么处理?


10月11日,记者曾赶赴周至县公安局采访,本来安排好的由县公安局纪委书记接受采访,但得知记者已经到来,该纪委书记却临时离开了办公室,先说其外出办事,又说其下乡扶贫。最后,接受记者采访的是该局监察科科长李健,李健表示要查询一下档案才能回复。但截至发稿前也没有接到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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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政法系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警示教育活动


综观此案,“保护伞”除周至县委原副书记刘武周外,还涉及周至县公安局副局长等26名警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有人充当“保护伞”问题。梳理涉案警种有治安、法制、刑警、交警、经侦、户政等;涉案民警职务有普通民警、片警、内勤,中队长、副所长、教导员、所长,副大队长、大队长,还有一名县公安局副局长。


记者获悉,去年11月29日,华商报对朱群羊黑社会性质案进行了报道,周至县委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县委常委会安排在全县开展以朱群羊涉黑案警示教育活动。


从去年12月至今年2月,周至县政法系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警示教育活动,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集体宣誓,召开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两代表一委员”意见,每名政法干警签字作出书面承诺,坚决做到不参与黑恶势力及组织活动,不与黑恶势力组织有勾连,不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另据了解,今年5月24日、25日,周至县组织举办政法系统中层干部培训班,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青,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培训辅导,统一思想认识,聚焦打击重点,全面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能力和水平。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也分别举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专题培训,提高政法队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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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26名警务人员 都存在哪些问题


涉嫌犯罪人员(1人)


1、张天祥:周至县公安局户政大队辅警。


由于张天祥的行为涉嫌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经请示西安市公安局纪委领导批准,已移送市局刑侦部门立案侦查。


纪律处分人员(14人)


1、杨毅超:周至县公安局九峰派出所副所长。先后在周至县公安局哑柏派出所、马召派出所、青化派出所工作;2004年1月至今在周至县公安局九峰派出所任副所长。


违规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多次前往赌场并参与赌博活动,目睹朱群羊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既不制止也不报告,放任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朱群羊涉赌违法犯罪行为说情,干扰办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10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第24条的规定,丧失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基本立场,应给予纪律处分。


经调查,2009年左右,杨毅超与其弟合伙购买挖掘机,长期从事工地土方开挖。2008年左右,杨毅超和朋友杨某吃完饭后,被杨某带到长安区沿山一处赌场,当时赌场正在“摇宝”,杨毅超输了200元后,就再没有参与。


2009年夏天,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在周至县九峰镇现场查获朱群羊等人开设赌场,并暂扣作案汽车两辆,第二天王某(做生意的)给杨毅超打电话说,朱群羊的赌场被西安市公安局查处了,后杨毅超给市刑侦局的同学崔某打电话得知需缴罚款。第二天,杨毅超到市刑侦局找到崔某被告知,需要交1.5万元罚款,杨毅超打电话告诉王某,王某就让人将钱送到市刑侦局,然后杨毅超再将1.5万元罚款交给崔某。


研究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经周至县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毅超党内警告处分。


2、魏修安:


周至县公安局竹峪派出所所长。先后在刑警大队、竹峪派出所任副所长、所长。


主要问题:现场未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放任犯罪行为的发展,作为派出所所长,魏修安对现场正在进行的朱群羊等人非法拘禁柴某的犯罪行为制止不力,在犯罪嫌疑人毫不理会自己的警察执法身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能认真履行警察职责,不及时报警,反而转身离开,放任了犯罪行为的发展。


违规介入赌债纠纷调解。魏修安明知柴某与朱群羊存在赌债纠纷,作为派出所所长,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置,而是积极主动从中调和,并驾驶警车前往赌场为赌徒柴某办事,导致群众误认为公安机关对朱群羊赌场进行保护。其行为违反了《纪律条令》第24条的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经调查,2008年4月左右,柴某因欠朱群羊4万元,被挡在团标村不许离开,柴某给派出所所长魏修安打电话让过去说情。魏修安开车前往,向朱群羊说情未果,魏修安在没有制止事态发展,也未在报警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三天后,魏修安电话联系朱群羊后,驾驶制式警车前往马召镇与朱群羊见面,并帮柴某要回给朱群羊手下打的2000元欠条。


研究决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周至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魏修安行政记过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周至县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魏修安党内警告处分。


3、何永阳:


周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2009年11月至2013年8月任楼观派出所副所长。


在“4·18”故意伤害案件中,作为犯罪现场处置领导,事前和犯罪团伙主犯朱群羊熟悉,且案发后朱群羊亲自电话告知已“发生打架”,在案发现场亲眼看到朱群羊在场,明知现场冲突双方的一方主要责任人为朱群羊,且受伤者伤情严重的情况下,在现场处置时未将朱群羊依法带离审查,放任其自行离开,导致之后案犯串供并失控,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在围观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纪律条令》第12条第1项、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应给予纪律处分。


在“2012年10·19寻衅滋事张孝存案”、“2013年4·7敲诈勒索王团洋案”中,何永阳作为案发当日带班所领导,思想麻痹大意,对出警民警口头汇报未认真核实,事后未认真督促检查案件后续办理工作,听之任之,导致两起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未予立案。


研究决定:何永阳在任楼观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对上述三起案件处理不当,应立案件未予立案,导致案件侦查工作难度增大。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周至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何永阳行政警告处分。 记者 黄利健 摄


一个村委会副主任,何以笼络黑社会性质组织十余年间直接作案或指挥作案40多起,打伤群众40余人,其中重伤2人,轻伤17人;通过招赌设局、威逼利诱、巧取豪夺,致使大量群众债台高筑,多人被迫流离失所,家庭破碎,两人被迫自杀身亡。


在各方广泛关注的周至县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即将宣判之际,该案涉及的26名警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违法违纪问题浮出水面,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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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志俊:


周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在“4·18”案件侦查过程中,主观臆断,不重证据,轻率认为无犯罪行为人王某涉嫌刑事犯罪,并对其立案侦查,轻率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周至县检察院审查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后,仍主观认为其涉嫌犯罪,未采纳办案人的建议,继续错误呈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另外,无正当理由呈报对主犯朱群羊不执行刑事拘留而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导致该犯失控,不能及时归案,影响侦查工作,引发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猜疑,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


在任马召派出所所长期间,在负责办理“寻衅滋事杨印堂、杨谋案”中,认识不足,刑事案件降格办理,而且在调查完成后,以冲突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未依法作出处理,使案件不了了之,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其行为违反《纪律条令》第9条第2款、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应给予纪律处分。


5、苏占刚:


周至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在对“4·18”故意伤害案强制措施审核把关过程中,作为法制部门主要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坚持案件审核基本原则,法制意识不强,审核流于形式,审查材料不细,在发现刑警大队调查取证不细致、滥用强制措施,以及对朱群羊不执行刑事拘留而直接改取保候审等问题上,监督失职,没有发挥法制监督把关作用。其行为违反了《纪律条令》第9条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应给予纪律处分。


6、舒晓鹏:


周至县公安局副局长。


在“4·18”伤害案件侦破工作中,作为县公安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案件未严格把关,批准对无犯罪行为人王某的刑事拘留,以及对主犯朱群羊不执行拘留而直接改为取保候审,给公安机关造成负面影响,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纪律条令》第9条第2之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7、夏平:


周至县公安局楼观派出所所长。先后在尚村派出所、县公安局文打办工作、担任过富仁派出所所长。


作为在任楼观派出所5年的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治安管理和队伍内部管理,朱群羊等人在本辖区多次出现违法犯罪问题,对发生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刑事案件,未予依法立案查处,有关案件受理材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材料损失,引起群众特别是受害人的强烈不满,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应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48条之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经调查:夏平疏于治安管理和队伍内部管理,导致辖区内出现“2012年10·19寻衅滋事张孝存案”、“2013年4·7敲诈勒索王团洋案”、“2013年4·18故意伤害案”三起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立案查处。夏平作为楼观派出所所长,对上述三起案件未及时立案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应负领导责任。


研究决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周至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夏平行政警告处分。


8、刘建斌:


周至县公安局楼观派出所教导员。先后任政工科副科长、科长,国保大队大队长。


2010年5月2日,朱群羊“非法拘禁李鹏、张震案”中,作为派出所带班领导,教导员刘建斌没有详细询问处警民警现场处置情况,由于民警工作疏忽大意,主观错误认为是一起赌债经济纠纷,刘建斌轻信汇报,致使将一起刑事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对待,未予立案。


2012年2月23日发生的“寻衅滋事王海龙案”中,作为当日带班领导,刘建斌明知受害人王海龙被多人深夜持械冲进家里打伤的情况,现场情况明确,但思想不重视、不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以伤者的伤情不明、案件定不了性无法立案为由,此后不了了之。


2011年10月6日发生的“寻衅滋事刘鹏飞父子”案中,办案民警称当时因犯罪嫌疑人一时不到案,受害人不配合为由,无法立案。上述三起刑事案件都没有及时立案,依据《纪律条令》第12条第1项之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经调查:刘建斌为派出所当日带班领导,对案件发生时的处置情况记不清,办案民警与带班领导之间互相扯皮,推卸责任。作为派出所教导员,对带班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重视不够,思想麻痹,法制意识不强,工作不认真。刘建斌作为楼观派出所指导员,在带班期间发生的上述三起应当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立案,应承担领导责任。


研究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周至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建斌党内警告处分。


9、张养根:


周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作为业务副大队长,对负责侦查的“4·18”案件现场及初期调查工作分析研究不细致,轻率呈报对无犯罪行为人王某实施刑事拘留并延长至30日,事后未能及时发现进行纠正;案件侦查工作推诿,不能认真负责,依据《纪律条令》第9条第2项的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10、段宝社:


周至县公安局司竹派出所副所长。


在2009年8月29日发生的“寻衅滋事刘文征案”中,作为派出所当日带班领导和分管刑事案件的副所长,在原所长以受害人的儿子刘文征未到案说明情况、案件难以定性、损坏财物作价需要承担费用、案件未破要影响本所综合考评等不正当理由,做出将案件暂不立案意见后,自己赞同,将案件放置,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案件侦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11项、第48条之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11、王佳宁:


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马召中队中队长。先后在竹峪派出所、广济派出所、巡警大队工作。


一是在犯罪嫌疑人朱群羊被上网追逃期间,明知西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追查,而不向办案单位提供信息,放任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二是长期与朱群羊关系交好,在其违法修建山庄期间经常出入施工现场,往来密切,导致群众认为其与朱群羊合作经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三是在有关村民违法行车被查后,朱群羊找其说情,王佳宁提供方便,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从轻或不予处罚;四是明知朱群羊长期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但是不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纪律条令》第24条之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经调查:王佳宁任马召交警中队中队长后,团标村村民违法行车被查后,朱群羊多次找王佳宁说情后,王佳宁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从轻或不予处罚。在朱群羊盖山庄过程中,王佳宁先后数十次进出山庄,来往密切,关系交好。


2013年“4·18”故意伤害案发生后,县公安局将朱群羊上网追逃,期间朱群羊给王佳宁打电话,要求查看西安市公安局有关办案车辆的基本情况,王佳宁未予办理,也未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供朱群羊的有关行踪信息。


研究决定:王佳宁曾多次为朱群羊说情,办人情案、关系案,并与朱群羊关系密切,明知朱群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知情不举。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周至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王佳宁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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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刘钦存


周至县公安局法医。


在“4·18”故意伤害案中,身为法医,刘钦存应对鉴定结论性依据十分清楚,但在收取受害人送检病例材料时,未予以清点登记,在审核鉴定材料过程中,对出现的关键性病例材料缺失问题不重视,明知伤情鉴定结果直接关系行为人承担的法律后果,而轻率做出了法医鉴定,玩忽职守,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偏差,引起了受害人的严重质疑。其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11项之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13、韩建刚:


周至县公安局楼观派出所民警。先后在终南派出所、楼观派出所工作。


在办理“非法拘禁李鹏、张震案”、“寻衅滋事刘鹏飞父子案”、“寻衅滋事王海龙案”过程中,思想不重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淡漠,玩忽职守,现场处置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有关犯罪信息和证据未被发现,导致案情被淡化,以致此三起案件未能依法立案,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11项之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经调查:2012年2月23日8时许,韩建刚接到王海龙报警后出警,韩建刚到达现场后,让王海龙先去医院治疗,只给在现场王海龙的朋友范波涛做笔录一份,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照片丢失),未赶赴医院了解掌握伤情及调查询问,后因王海龙不予配合,伤情不清楚,案件性质无法确定为由,将此案未予立案。


2011年10月6日20时许,刘群娃报案,称其子刘鹏飞在黑河桥干渠附近被杨洪亮等人打伤,民警韩建刚、杜鹏对其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再未做任何调查取证工作。10月10日,对刘鹏飞进行询问,做有一份笔录,因嫌疑人杨洪亮一直未找到、刘鹏飞未交伤情鉴定报告为由,该案未予立案。


2010年5月2日9时30分许,李亚丽报警,韩建刚出警到达现场询问情况后,认为系经济纠纷,让报案人到法院解决便离开了。当日17时30分,杨秋芳报警称:有人在其家大门喷字,恐吓她,韩建刚到达现场认为是因“债务纠纷”引起,告诉杨秋芳让其丈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即离开。韩建刚未对出警现场进行任何处置,也未提取任何现场资料,认为该案件为经济纠纷,未予立案。


研究决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经周至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韩建刚行政记过处分。


14、吴勇:


周至县公安局楼观派出所民警。


作为主班民警,在出警处置王团洋被敲诈勒索案件过程中,没有按照接处警规范要求进行,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现场勘查走过场,走访调查流于形式,致使犯罪信息未被发现,现场处置出现重大疏漏,致使一起刑事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对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11项之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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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训诫人员(7人)


1、刘联征:


周至县公安局集贤派出所副所长


在原马召派出所办理的朱群羊等人“寻衅滋事杨印堂、杨谋案”中,未对案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因冲突当事人双方和解而将案件不了了之。在办理王永州被范志奇打伤案件中,工作不力,调查不够认真。依据警示训诫有关规定,应给予警示训诫。


2、郭保军:


周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主要问题:一是在任楼观派出所所长期间,工作粗糙,对发生的朱群羊等人“寻衅滋事张辉、李亚军案”一无所知,案件不清楚;二是在任期间,对朱群羊等人在本辖区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不力。依据警示训诫有关规定,应给予警示训诫。


3、朱军旗:


周至县公安局户政大队大队长。


在任楼观派出所所长期间,对朱群羊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对本所辅警张天祥为朱群羊开设赌场提供保护的涉嫌犯罪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依据警示训诫有关规定,应给予警示训诫。


4、张恺毅


周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


原马召派出所主办朱群羊“寻衅滋事向岁财案”后,因工作单位调动未及时规范移交案件办理材料,导致交接手续不清,案件材料灭失,给案件查办造成障碍。依据警示训诫有关规定,应给予警示训诫。


5、杨小宏:


周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一警区警长。


在朱群羊团伙“故意伤害王永州案”中,工作不认真负责,作为派出所的警长,杨小宏长期不关注办案平台,不查看本警区的案件信息,导致接处警与受案警区工作脱节,互相扯皮,影响了案件的及时立案与查处。依据警示训诫有关规定,应给予警示训诫。


6、刘亚伟:


周至县公安局广济派出所副所长。


主要问题:一是在协助杨凌公安分局查处朱群羊涉案问题过程中,消极应对;二是交友不慎,生活中与朱群羊来往过密,客观上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负面看法;三是在“4·18”案件发生后,朱群羊与黑河开发办负责人到广济派出所谈赔偿事宜,刘亚伟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依据警示训诫有关规定,应给予警示。


7、谢占齐:


周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信息中队中队长。


主要问题:一是交友不慎,生活中与朱群羊联系密切,客观上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负面看法;二是曾在朱群羊的团伙成员宝小卫的关系人发生违法行为后,为其说情,影响了办案单位正常的执法活动。依据警示训诫有关规定,应给予警示训诫。


批评检査人员(4人)


1、王旭:

周至县公安局司竹派出所内勤。


在参与办理“寻衅滋事刘文征案”中,对所领导提出的不正当的暂不立案要求予以默认。应予以批评检查。


2、石昆山:


周至县公安局楼观派出所民警。


在参与办理“寻衅滋事张孝存案”、“敲诈勒索王团洋案”中,业务能力不强,现场勘查工作不规范,在案件调查中存在不作为现象。应予批评检查。


3、杜存良:


周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


在主办“4·18”案件过程中,工作不够细致;调查不够全面及时,思路不够清晰,制作法律文书用语不够准确规范。应予批评检查。


4、杜鹏:


现任莲湖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在参与办理“非法拘禁李鹏、张震案”、“寻衅滋事刘鹏飞父子案”、“寻衅滋事王海龙案”中,执法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工作不够积极,被动应付。应予批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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