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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定金未退还心生怨 微博诋毁商誉被追责

发布日期:2018-02-02 | 来源: 商洛新闻网  作者: 邓莺歌  
核心提示:商洛新闻网讯:近日,山阳法院郊区法庭受理了一起罕见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在主审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据了解,被告白某的哥哥想拍婚纱照,因白某曾在原告影楼拍过照片,觉得拍照技术不错,即介绍自己的哥哥前去拍照。白某的哥哥选定了结婚照套餐后,向影楼交付了300元定金。因故无法拍摄,白某的哥哥即向影楼告知后要求退还定金,影楼


    商洛新闻网讯:近日,山阳法院郊区法庭受理了一起罕见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在主审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据了解,被告白某的哥哥想拍婚纱照,因白某曾在原告影楼拍过照片,觉得拍照技术不错,即介绍自己的哥哥前去拍照。白某的哥哥选定了结婚照套餐后,向影楼交付了300元定金。因故无法拍摄,白某的哥哥即向影楼告知后要求退还定金,影楼答复定金收取后不退还。被告白某即与影楼经理电话交涉要求退还,答复不予退还。被告心生怨恨,当晚10时许即在个人微博上发文称:“某影楼太坑人,因有事临时不拍了,让退押金不给退,钱都是小事情,看看你们的态度,难道消费者连选择的权利也没有了。亏得挂个国际名号,真是恬不知耻”。白某还发微博称:“求转发让大家看看,小心上当”。该两条微博发出后,被转发达100多条,有评论、有点赞,很快在一定范围内传播被大众知悉。被告在微博中将交的定金说成押金,说影楼太坑人不退押金,让大家小心上当,实际上是自己哥哥违约在先导致定金未退,其虚构事实混淆视听及诋毁性的言辞使不明真相的大众对原告影楼的名誉产生消极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原告某影楼以被告白某发微博诋毁其商誉为由起诉被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在微博上进行转发消除影响,同时要求赔偿因其商誉受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8000元。


    在调解中,被告一直强调其哥哥因故不拍婚纱照只是浪费了原告的一张收据条子,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什么损失,而原告则坚称定金条上约定很明确定金是不予退还的,其影楼做法并无不当,被告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针对双方各执一词,为促使双方平心静气坐下来形成共识,主审法官首先向被告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向其解释了定金和押金的区别,并提示在交付定金时如果不清楚交付后是否退还,可以事先问清楚再交不迟。既然交付了定金,因故不拍违约在先,过错在自己,就应当受其约束,坦然接受法律后果。经过一番解释,被告终于端正了态度,知道自己理亏,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对于原告,主审法官以原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切入口,建议原告在收受定金时,除在定金收据上写明定金不退的情形,还应当面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若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的后果,以防将来发生纠纷双方扯皮,并针对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损失的数额,主审法官告知原告法院可能无法支持,促使其放弃了该项请求。经过向双方释法说理,被告由最初的自己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的强硬态度逐渐转变为承认自己做法欠妥,原告也因被告态度的转变而愿意谅解,最终原告放弃了要求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当庭向原告真诚道歉,并承担了诉讼费用,这起名誉侵权案件终于成功调解结案。


    法律连接:押金与定金有区别。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将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例如你在影楼租用婚纱交了押金,到期还回了婚纱,押金就退还你或者可以抵作你应交付的租金。定金是为了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由一方事先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定金是法定的担保形式,押金是民间交易中习惯采用的方式,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押金则不适用双倍返还的罚则,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哥哥交付的是定金,“约定必须信守”,既然自己违约当然要适用定金罚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这是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没什么可抱怨的。相反,对方若违约,是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的。


    法官忠告:网络空间有规矩。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可以任意驰骋的自由空间。作为自然人,在网络上依然要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可随意发表诋毁他人的言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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