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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一公司偷税178万元 被处以89万元罚款

发布日期:2017-12-06 | 来源:西安晚报 记者 张红中  
核心提示:12月5日,记者从商洛市国税部门了解到,2016年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偷税178万元被查处,并处以89万元的罚款。目前,该公司已经按照规定补齐了漏缴税款。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晚报记者张红中)12月5日,记者从商洛市国税部门了解到,2016年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偷税178万元被查处,并处以89万元的罚款。目前,该公司已经按照规定补齐了漏缴税款。


    今天,记者在国税部门开具的这份处罚决定上看到:在2016年度,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少缴增值税74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4万元,合计178万多元,被商洛市国税局稽查局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税款,并处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9万元,其中增值税罚款37万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为什么这家公司被处以偷税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罚款,也就是89万元呢?商洛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缴纳了偷税的178万元,所以按照最低限度的百分之五十来处罚,也就是罚款89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经缴纳了偷税的178万元和罚款89万元。


    采访时,商洛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偷税漏税属于违法行为,他们对这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后,从2017年10月23日起的60日内,这家公司可以向商洛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洛市国税局也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的60日后,可能对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财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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