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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让西安住房 签合同后反悔要求加价40万

发布日期:2017-12-06 | 来源:西安晚报 
核心提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也交过了定金,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卖家却突然说还要再加价40万元。这下,买家不答应了,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也交过了定金,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卖家却突然说还要再加价40万元。这下,买家不答应了,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今年元月,刘某和妻子想转让西安一套住房。当时夫妻二人身在外地,便给西安的朋友董某出具了委托书,委托董某代为出售房屋。之后,董某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屋限时代卖合同》,后来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王某。3月初,刘某、王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款为18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


    今年4月12日,中介公司得知刘某还完了贷款、已取得房产证书后,联系他办理过户手续,约定几天后过户。然而第二天,刘某却说房价要涨40万元,买家王某自然不同意。4月14日,在中介的联系下,刘某夫妻和王某到中介公司进行沟通,刘某妻子参与了整个过程,全程并未明确表态不同意卖房。


    因双方商量未果,王某到未央区法院起诉。案件庭审过程中,刘某称他卖房时并未取得妻子的同意,也从未告诉过妻子,他给董某出具的《委托书》上并非妻子本人的签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他的妻子没有签字,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综合案件情况,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可以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认为,买家王某在买房过程中不存在恶意串通,为善意第三人。此外,在王某、刘某及其妻商谈房屋买卖事宜时,其妻全程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买家王某有理由相信卖房行为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因此,王某与刘某签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日前,未央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夫妻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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