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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一男子醉酒死亡 同饮者全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11-09 |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核心提示:近日,石泉县迎丰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联合调解了一起因喝酒导致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划定赔偿责任,也向辖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


俗话说无酒不欢,亲朋好友相聚一堂,往往少不了喝酒助兴,但对于酒后发生的严重后果,同席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人知之甚少。近日,石泉县迎丰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联合调解了一起因喝酒导致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划定赔偿责任,也向辖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


10月27日,迎丰镇村民姜某被朋友余某发现死在家中,余某表姐得知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查,10月26日一天内姜某先后参加四场宴饮聚会活动,其中姜某本人组织了早上第一场宴席和晚上最后一场聚会活动,另外两场受朋友邀请吃饭,当天四场次聚会与姜某同席的共有18人,姜某在四场活动中都饮用了大量白酒。凌晨零点,姜某被朋友送回家中,当时并无异样,第二天被发现时面部有流血,身体有较大酒味。经法医鉴定,姜某的死因主要是乙醇中毒和突发脑溢血。


姜某在外地务工的妻子罗某接到消息后立即赶回,在派出所宣布调查情况后,罗某提出同席者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镇司法所进行调解。这起赔偿纠纷由于涉及人数较多,情况复杂比较棘手,主要原因一是姜某患有高血压,在明知不宜饮酒的情况下他主动邀约两场聚会且都有饮酒行为,故姜某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姜某自身当天参与四场次聚会均有饮酒行为,无法判断某一场次聚会同姜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无法据此划定同席者责任大小;三是部分同席者未曾劝酒或饮酒。


镇司法所于10月30日主持了第一次调解会,主要了解死者姜某家属的具体赔偿要求和相关涉事者的赔偿意愿。然而,这场调处结果喜忧参半:“喜”的是十余名涉事者都积极表态,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给予一定的补偿;“忧”的是家属要求赔偿20万元,与十余名涉事者愿意赔偿的金额相差悬殊,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面对这种局面,镇司法所暂时中止了这场调解并劝告当事人双方冷静下来认真考虑,并向死者家属分析了该起纠纷中死者应承担的责任,估算了死者家属应得到的赔偿金额,劝解死者家属在赔偿金额上仔细考量。


10月31日,死者家属与司法所沟通,明确赔偿金额的底线,并请求司法所划定18名涉事者(同席人)具体赔偿责任和金额,申请当天再次调解。镇司法所根据派出所调查记录再三斟酌后,依据涉事者参与聚会的场次、有无饮酒行为、是否主动组织聚会等情况划分责任大小,并据此给涉事者划定500-15000元的赔偿金额。然而,部分人或以自己席间没有饮酒为由,或以只参加了一场聚会并不直接构成姜某死亡为由拒绝赔偿,还有人认为自己赔偿的太多。


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对涉事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方面,大家与姜某朋友一场,姜某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虽然姜某自己要负主要责任,但大家出于同情关怀也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大家与姜某同席或多或少要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是根据派出所对大家参与场次、饮酒状况的调查划定的,比较公正的区分了责任大小。


最终,调解员给涉事者限定三天时间内到司法所交付赔偿金,三天后仍未赔偿的,死者家属将依法诉讼,死者家属同意该意见。部分涉事者当天即交付赔偿金,纠纷顺利化解。


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通讯员:郭健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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