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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农村自建住宅应控制在3层以下 人均面积80平方米以下

发布日期:2020-01-10 | 来源:三秦都市报 
核心提示:日前,《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出台,明确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


日前,《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出台,明确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建筑高度同时需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9米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图纸。许可机关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在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对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提出要求。


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超出批准面积多占土地进行乡村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由镇(街道)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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