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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将终结 陕西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9-11-14 | 来源:华商报 
核心提示:11月14日上午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11月14日上午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授权,经陕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包括三条内容: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这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导致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引发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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