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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发布幼儿园收费《细则》 规定不得收取赞助费

发布日期:2015-05-22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核心提示:昨日,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昨日,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公办园政府定价 民办园市场调节

      《细则》明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价格、教育部门。

      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细则》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园收费项目应公示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记者毛蜜娜)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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