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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服工伤认定状告陕西省人社厅 副厅长出庭应诉

发布日期:2015-11-19 | 来源:西部网 
核心提示:员工上班期间受伤,陕西省人社厅认定员工是工伤,但对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从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1月18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陕西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雷耀堂出庭应诉。


庭审现场,证人出庭作证。




陕西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雷耀堂(左一)出庭应诉。


    西部网讯(记者 鄢山宇) 员工上班期间受伤,陕西省人社厅认定员工是工伤,但对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从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1月18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陕西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雷耀堂出庭应诉。据了解,该案是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陕西省第一例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受伤是自身疾病还是工作原因所致成焦点


    蔚某是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简称陈家山煤矿)的职工,2014年5月17日,蔚某在陈家山煤矿425卸压巷井下工作期间,被工友发现其趴在风筒上,随后其被送往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


    2014年11月25日,蔚某向陕西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陕西省人社厅经调查核实,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并向陈家山煤矿和蔚某送达了该决定书。


    对于省人社厅认定蔚某受工伤,用人单位陈家山煤矿不服。陈家山煤矿主张,发生事故的蔚某系自身疾病原因导致其倒在工作岗位上,这种情况下省人社厅不应认定其为工伤。其二,陈家山煤矿主张被告在调查取证时仅有一名工作人员,且在调查取证当日即作出行政行为系程序违法,于是首先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家山煤矿和蔚某具有劳动关系,蔚某受陈家山煤矿指派赴井下工作,在从事工作期间趴倒在风筒上,原告陈家山煤矿对此事实亦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省人社厅是依法作出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陈家山煤矿所诉之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宣判后,原审原告陈家山煤矿不服,以省人社厅做出的工伤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撤销省人社厅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终审判决工伤认定有效 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陈家山煤矿及省人社厅依次进行了案情陈述、争议确认、举证质证,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蔚某是否系自身疾病原因导致其倒在工作岗位上?省人社厅回应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家山煤矿所举的证据,包括其职工的证言均不能证明蔚某所受之伤害系其自身疾病所致。故省人社厅依据蔚某的申请和自述,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所受之伤害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调查取证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省人社厅称,早在2005年8月,被告省人社厅即印发文件,明确规定在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协助被告办理其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工伤事故调查等工作。2015年3月20日,省人社厅工作人员会同该公司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张家为共同调查第三人蔚某受伤情况,并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妥,不存在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形,故原告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经过近3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对该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评议,并进行当庭宣判。西安中院终审认为,省人社厅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家山煤矿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5家行政单位旁听庭审 陕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出庭应诉


    开庭当天,西安45家市级行政单位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负责人全程旁听了庭审。陕西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雷耀堂出庭应诉。据了解,该案是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陕西省第一例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出庭,今天这个案件是咱们陕西省人社厅的负责人也是到庭参加了诉讼,这是陕西省省级行政机关第一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此案的审判长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豫苏,在接受西部网记者采访时她说,这个案件起到的示范意义是非常大的,它将会促进全省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参与诉讼意识。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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