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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修建学校为名非法集资 涉案金额达7100万

发布日期:2015-10-15 | 来源:西安晚报 
核心提示:以集资办学、担保投资矿产开发等名义,以高利息为诱饵,近两年的时间内先后与800多人次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资金7100余万元。



犯罪团伙中7名涉案人员受审


以集资办学、担保投资矿产开发等名义,以高利息为诱饵,近两年的时间内先后与800多人次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资金7100余万元。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以刘某为首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截至记者昨日下午发稿时,案件还在继续审理中。


非法办学吸引投资

虚假承诺6%至30%高息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刘某(在逃)指使、安排马某与陕西明德技术学校签订协议,出资10万元获得了该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刘某在明知明德技术学校根本不能对外从事招生活动的情况下,让马某担任明德技术学校校长,同时联系了西安经开职业学校负责人,并与其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约定明德技术学校每年向经开职业学校交纳“校园校舍运营管理费”300万元,用于取得其部分教学楼、公寓楼和其他校内设施的使用权。后刘某又提出要出资收购经开职业学校股权以获得该校的用地和校舍,经过双方协商,于2011年5月26日让马某代表明德技术学校与西安博爱汉学院(与经开职业学校使用同一土地、校舍)签订了《收购协议》,商定由明德技术学校出资2.1亿元收购博爱汉学院60%的股权,并接受对方的学院用地和校舍;但上述协议签订后,刘某始终未按约支付收购款项,并明确表示没有资金支付,双方收购协议实际并未履行。


通过以上活动,刘某仅支付10万元便获得了明德技术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通过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的形式,获得了西安经开职业学校的部分教学楼、校舍的使用权。同时,刘某联系了喻某等3个社会中介人员帮助明德技术学校向社会公众集资借款,并安排刘某某担任学校出纳,负责收取集资借款。


从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刘某通过融资团队人员雇佣大量业务员,以购买“博爱汉学校”的土地及相关教学设施进行办学等名义在居民社区等场所公开宣传,引导群众到经开职业学校参观,并虚假承诺给付6%至30%的高息,诱使群众437人次与明德技术学校签订借款合同。上述资金最终被刘某控制使用,并未用于明德技术学校建设。


私刻印章虚造公司

安排“讲师”鼓动客户投资


2012年四五月份,给明德技术学校投资的部分群众陆续索要到期借款本息,刘某便指使他人出面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还款。2012年5月初,刘某再次出资从他人处购买获得了陕西厚泽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泽公司)的资质,同时安排李某担任厚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在经开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租赁了办公场所。同时刘某又联系了金某等融资团队人员,帮助厚泽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借款,并确定了融资提成比例。在此期间,刘某还私刻了“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指令刘某某假冒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安排印制了大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担保函》,编造了“陕西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为扩大规模,改善陈旧设备,提高日处理矿石的生产效率”筹借资金,并由厚泽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还款保证担保的虚假事实。


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刘某通过融资团队,宣称给陕西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投资金矿开采、采办设备进行借款并提供担保,虚假承诺给付15%至27%的高息,假冒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诱使群众374人次签订借款合同。


在集资借款过程中,为吸引群众,刘某在厚泽公司设立了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公司具体由金某和刘某某负责。同时指使李某、刘某某分别以厚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见面;还先后召集了两次“客户见面会”,事先拟定讲稿安排李某发言,声称厚泽公司担保借款合法,本息支付有保证。同时安排马某担任公司的讲师,给客户讲解公司的相关业务,鼓动客户投资。


刘某某按照刘某指使,每天从厚泽公司财务人员处收取群众借款或者将财务人员转到其银行账户内的借款资金提现,后将全部资金交由刘某支配使用。


金某、许某(在集资过程中使用化名)到厚泽公司担任业务员和业务经理,帮助集资借款,本人从中按照10%获取提成,非法获利40余万元和30余万元。


上述明德技术学校、厚泽公司向群众的借款陆续到期后,刘某还指使安排他人以各种名义拖延、拒绝支付本息,直至隐藏、逃窜,人去楼空。被告人刘某某、马某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涉案7人昨日受审

一成员称主使者借他40余万元未还


昨日上午9时30分,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到场的共有刘某某、李某、马某等7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明知刘某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仍然帮助其以集资办学、担保投资矿产开发等虚假名义,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应判以集资诈骗罪;李某和马某明知明德技术学校和厚泽公司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仍然为其分别担任校长和法定代表人,金某、许某担任厚泽公司业务员,喻某以明德技术学校“老师”身份,参与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应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公诉人员宣读完起诉书后,刘某某、李某和许某3人均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


庭审中,刘某某称,自己是户县人,与刘某是表兄弟,和李某、马某均为同学。刘某某说,2011年5月刘某叫他到明德技术学校担任出纳,主要工作就是与受害人签订投资借款合同,并收取钱款,之后开出收据发票,一天工作结束时将收到的钱款全部交由刘某处理。这些受害人都是业务员拉来的,而合同都是刘某做好后带来学校的。这期间,与受害人签订合同后收下的2700余万元钱款全部都经他办理,但交给刘某后,自己并不知道钱款的用途,也不知道合同中的内容。


刘某某称,2012年5月,在明德技术学校继续收取公众存款的同时,自己又被派至刘某新建的厚泽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完成和在明德技术学校期间相同的工作。刘某某称,自己并没有和刘某“分享”骗取来的资金,而是由刘某每月发给他5000元到8000元的工资,到2012年底,工资便拖欠不再发放。在2013年初,自己离开公司时,刘某还借他家40余万元未还。


昨日,市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和西安法院视频台直播庭审情况。法庭上,公诉机关还提交了部分补充起诉材料,所指控的这两起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共7100余万元。


截至下午6时,庭审仍在继续。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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