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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电费应由物业单独计量 不公示价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

发布日期:2019-10-28 | 来源: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实习生 张旖华 
核心提示:未单独挂表、公示内容为预核算情况、不愿公示电费票据……10月23日,华商报A04版报道了西安市户表改造后,公摊电费成“糊涂账”一事,


    未单独挂表、公示内容为预核算情况、不愿公示电费票据……10月23日,华商报A04版报道了西安市户表改造后,公摊电费成“糊涂账”一事,10月25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公摊电费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不定期公示电费价格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近日,华商报记者走访西安市5个住宅小区,就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公摊电费收取不规范问题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不少小区未实现公摊部分单独挂表,大多数小区公示的公摊电费为预核算情况,还有小区虽然已产生电费票据但拒不公示。这些问题谁来监管?对于采访中发现的几个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昨日,该局进行了回复。


    公摊电费该如何公示?


    华商报:目前物业大都公示的是预收取的核算情况,并非真实的电费票据,解释说因为电力部门改造户表时没有给单独挂表,电梯用电和公摊用电无法区分,所以电费票据并非真正的公摊电费。对此,物价部门是否有相关要求?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继续沿用《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4】147号),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


    物业拒不公示电费如何监管?


    华商报:有的物业已产生电费票据但拒不公示,对此,物价部门如何监管?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违反规定,没有定期公示电费价格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单独挂表的小区出现“糊涂账”怎么办?


    华商报:有的小区虽然表示会根据电费票据多退少补,但户表改造后还未实现单独挂表,导致账目无法算清,这其中的糊涂账该怎么办?是否属于乱收费?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301号),在《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之前,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继续沿用《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局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4】147号)。


    待西安市出台《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后,将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将公摊电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收取。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实习生 张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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