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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又有2家开发商被住建部点名!此前已被房管局罚款445万元

发布日期:2018-11-21 | 来源:腾讯网 地产房剑 
核心提示:2018年11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各地专项行动查处的第三批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其中,西安有2家房地产企业位列其中,分别是:大华集团西安华鑫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各地专项行动查处的第三批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北京美安居新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4家房地产企业位列其中。



    其中,西安有2家房地产企业位列其中,分别是:大华集团西安华鑫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


    据了解,2018年6月份,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以来,各地持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查处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


    此前,住建部已经公布了2批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名单,本次公布的是第三批。


    公开信息显示,此次西安这两家被住建部点名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已经被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1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项目名单(第十一批)》。本批被行政处罚的楼盘共计3个,处罚事由均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其中:


    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感恩时代广场项目,被罚款128万元;


    大华集团西安华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华翰林华府项目,被罚款317万元;


    也就是说,这两家地产企业在2个月前曾被罚款共计445万元。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感恩时代广场项目违规销售,这在西安地产行业已经不是新闻,已经被媒体曝光多次,还曾经在房价上涨后起诉业主要求五证不全时购买了房子的业主退房,当时在西安也是闹得沸沸扬扬。


    至于大华集团西安华鑫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发的大华翰林华府项目,在今年5月份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作客FM91.6陕西交通广播《一马当先早高峰》节目时,就曾提到:“近期我们公布了一批违规企业记分情况。对城市锦上、华安·紫竹苑、大华翰林华府等未按规定开展销售活动的企业,按照我局记分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了记分,并采取了限制网签、暂停办理新申请预售许可等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了惩戒。”


    根据此前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也就是说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尚未结束。


    此次先行开展专项行动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武汉、成都、长沙、重庆、西安、昆明、佛山、徐州、太原、海口、宁波、宜昌、哈尔滨、长春、兰州、贵阳。


    整治重点内容包括:■(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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