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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政:3000户以上居民区应建幼儿园和小学

发布日期:2019-10-28 | 来源:华商报 
核心提示:10月24日,《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发布,1500户以上小区要规划建设幼儿园,3000户以上小区要规划建设小学、幼儿园。


居民规模未达到1500户


或按照零星地块进行开发出让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周边区域


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园)需求


统筹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人口满30万的县(市、区)


应当规划建设一所


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


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


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开设特教班


10月24日,《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发布,1500户以上小区要规划建设幼儿园,3000户以上小区要规划建设小学、幼儿园。


学校规划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


《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执行情况专项督导。专项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其主要内容等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2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和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性质、数量、规模、位置等。


中小学校、幼儿园撤并应当先建后撤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撤并、恢复应当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撤并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撤并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学生家长、学校师生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中小学校、幼儿园撤并应当先建后撤,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


委托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应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政府统建或者委托开发建设等方式进行。


采取政府统建方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用地和建设费用。


采取委托开发建设方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委托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委托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分期开发小区规划建设学校应和首期开发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时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前款规定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建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学校周边300米内不得新建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应当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充分考虑校园周边公共安全。


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场所;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不得擅自变更预留教育建设用地性质或用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进行与教育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教育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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