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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给汽车充电立规矩: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一座快充站

发布日期:2018-12-03 | 来源:华商报 
核心提示:11月28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通知,《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开始执行: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该《办法》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进行了规范。


在刚刚结束的“华商新能源体验季”中,记者通过街头采访统计显示,老陕对新能源汽车的主要担心来自里程焦虑和对充电便捷度的担心,因此,老陕更中意插电式新能源产品。


11月28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通知,《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开始执行: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该《办法》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进行了规范。


快充站、换电站只是充电设施的补充


《办法》中明确,各市(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进行分类管理实施。


按照《办法》,电池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纽带,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新建住宅需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办法》中指明,用户居住区停车位等既有停车位置是充电设施的主体,所以,《办法》对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位建设提出了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鼓励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办法》还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并且,《办法》对专业快速充电站也提出了目标: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电站。


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办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各种主体进行投资。


车主或单位在自有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的还能享受便利: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如果对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立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办法》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拥有10个及以下数量充电站的,至少配备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10个及以上的,至少配备15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7人,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充电站数量增加的,维护人员的数量应成比例增加;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期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若转包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企业,需在备案部门进行项目报备。


对于公众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收费,《办法》也提出规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制定。 记者 江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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