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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打造“共享村落” 合作社和个人1:9分成

发布日期:2018-07-04 | 来源:  西部网 记者 刘望  
核心提示:日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发出通告,宣布推出第一批“共享村落”,即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进行出租。


    西部网讯(记者 刘望) 日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发出通告,宣布推出第一批“共享村落”,即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进行出租。记者梳理了相关政策发现,规定中明确指出,租期不超过20年,交易须委托合作社进行,合作社和个人按1:9分配收益。


    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可以出租 租期不超过20年


    记者注意到,高陵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对“共享村落”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变,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可以出租,获得收益。租期原则上不高于20年。


    交易成功后,共享人(即承租人)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享有新建权、改建权、转让权、经营自主权、经营收益权、融资抵押担保权等权益。与此同时,共享期内宅基地不得违规违法买卖。


    第一批“共享村落”房源地处渭河北岸,分布于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张家村、南郭村,共计50户,以单独宅院(含宅基地和房屋)作为独立共享个体,其中47户闲置房屋为砖混结构,2户为土木结构,1户未注明信息。


    须委托合作社交易 合作社和个人1:9分配收益


    根据《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试行)》的规定,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行出租,须委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流转交易。交易完成后,出租费用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出租费用按照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和个人1:9比例进行分配。


    如遇同一房源有两个以上客户的,进行竞价,费用一次性支付使用权出租费用。集体资产则需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分给成员,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出租收益可按相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出租期内,如遇拆迁,原宅基地、房屋使用权所有人享受高陵区拆迁安置政策。出租方需退还承租方剩余年期的使用权出租费。 “共享村落” 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使用权出租期满后,在该项目中投资的所有不动资产归原房屋使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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